汽車行業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壟斷行為?
汽車行業一直以來都給人以高度市場化的印象,然而近期不少業內人士對此紛紛表示質疑。蓋世汽車網近期針對汽車壟斷話題發起的調查結果顯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認為汽車行業存有壟斷行為,且多表現為縱向壟斷。 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同一產業或品牌中處于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系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在汽車行業的表現為汽車制造商對經銷渠道、下游產品價格的絕對控制,從而實現壟斷。具體而言,汽車行業可能包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進口車通過“總代理制”掌控絕對話語權 一輛歐洲售價9.1萬美元(約合56萬元人民幣)的寶馬6系650i到中國后售價暴增至200萬元,一輛排量為3.0T的新款奧迪Q7,在北美售價僅為7.8萬加元(約合人民幣46萬元),而國內價格卻超過100萬元。不少車企將此歸結為中國汽車進口的高關稅,而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饒達表示,我國進口汽車需要繳納三種稅,即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按照我國的稅率,排量超過4.0升的進口車按稅額最高一檔征收,完稅后價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實上絕大多數進口汽車沒有到這個排量,納稅低于這一稅率,然而在中國的售價卻高得離譜。因此,有專家表示,進口汽車的總代理制的經銷模式才是其在華撈金的“重要庇護傘”。 據了解,早期中國通過允許成立多個總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車進口貿易。隨著汽車銷量的不斷增加,2005年我國頒布了《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要求跨國公司統一銷售渠道,收回原先總代理商的總經銷權,最終形成了一家總經銷商對市場支配權的絕對“壟斷”。總經銷商享有絕對的話語權,可以自行挑選經銷商,并對經銷商的經銷行為進行規劃。因此,總經銷商在車輛價格的制定、車型數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維修等方面無疑有很大的操作價格的空間。 2、 控制經銷商最低售價 由于渠道單一,各大經銷商在實際經銷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汽車廠商在向經銷商壓庫存的同時,還會對售車最低價進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護品牌美譽度”,一旦突破底線,經銷商將面臨懲罰。如此一來,此舉無異于限制了經銷商之間基于市場需求的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第六條明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并在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不過目前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壟斷仍在調查中,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表示,協會正在對進口車汽車價格進行摸底調查。 3、 強制經銷商搭售滯銷車型 除了強壓庫存,一些廠商還針對經銷商制定了強制搭售的商務政策,要求經銷商在批售熱銷車型的同時搭配銷售一些滯銷車型。此舉從廠商來講,無非是為了消化庫存,但是對經銷商而言,無疑等于增加了銷售壓力,并不得不以犧牲利潤為代價。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顯然,搭售也屬于反壟斷法遏制的行為之一,只是對于條款中對于“正當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闡述。 4、 零部件壟斷成“利潤奶牛” 比起整車銷售,近年來經銷商更過的經營利潤來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維修服務等。然而,絕大多數廠商對于零部件銷售渠道也采取了壟斷的經營方式。經銷商必須銷售主機廠的原廠零部件,不得銷售來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費者買了非原廠配件的零部件將不再享受保質服務。 不僅如此,汽車廠商對于供應原廠備件的供應商也持非常強勢的態度。不允許供應商直接向市面供應零部件產品,特別是經銷商,否則采取減單或者取消配套資格的懲罰措施。而這樣做的目的顯然還是為了保證利潤,據某歐美合資品牌4S店的零件采購部門負責人透露,零配件廠為汽車生產企業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車生產企業在出廠價的基礎上加價30%供貨給4S店,4S店為了利潤,在廠家默許下又加價30%甚至更高賣給車主,最終4S店賣給車主的配件,價格比出廠價翻了幾番。 《反壟斷法》中第十七條指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而汽車廠商為了自身利潤,不顧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限定規則消費的做法,顯然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自由消費的權利。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車行業的縱向壟斷已經存在一段時間。此次由進口車掀起的反壟斷呼聲警示我們,汽車行業的一些舊的經銷模式已經不適應新時期汽車行業的發展現狀,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政府與車企需共同努力謀求改革,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